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刑更349号 罪犯陈远林,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乐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远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8月22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6月14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认为,罪犯陈远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远林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远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远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虎林
审判员 朱康华
审判员 沈建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婷婷
书记员卢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