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62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兴路2号3、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893541524M。
主要
负责人:黄建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文,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廖水娇,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诉被告彭国文、廖水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54元,财产保全费4674元,合计107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郭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