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7执1041号
被执行人:刘士花,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刘士花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