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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执1041号

刘士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士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7执1041号

被执行人:刘士花,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刘士花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