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904号罪犯宋运华,女,汉族,1962年7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蚌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皖刑复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狱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宋运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宋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8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