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14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卡若区隆昌天佑租赁站,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波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谢显超,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腾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通情,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鸿,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执行昌都市卡若区与王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鸿在你行有开立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鸿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206.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益西旺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