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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民初1873号

陈怀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怀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1873号

原告:陈怀冬,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滁州市南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滁州市南谯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

负责人:蓝田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怀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左梅婉

人民陪审员  唐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