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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346号

刘永奇、赵太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奇;赵太文;秦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奇,男,汉族,1957年1月2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赵太文,男,汉族,1957年5月24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秦春兰,女,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刘永奇申请执行赵太文、秦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5900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637.5元及申请执行费7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6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缑   玉   民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6月26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齐献学、王志勇、姜志霞承办人:缑玉民

书记员:李俊航评议刘永奇申请执行赵太文、秦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缑玉民:刘永奇申请执行赵太文、秦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6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暂无法执结。齐献学意见:建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志勇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姜志霞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726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奇,男,汉族,1957年1月2日出生,住延津县丰庄镇席村,身份证号:410726195701026619。

被执行人:赵太文,男,汉族,1957年5月24日出生,住延津县丰庄镇席村,身份证号:410726197107092014。

被执行人:秦春兰,女,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延津县丰庄镇绳屯村,身份证号:410726196001246623。本院在执行刘永奇申请执行赵太文、秦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5900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637.5元及申请执行费7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6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齐献学

审判员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缑玉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