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324执恢731号 被罚款人:胡索达,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罚款人:郑雅,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吴霞与胡索达、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胡索达、郑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胡索达、郑雅罚款1000元,限在2019年6月29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