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976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金融审判庭。
被执行人:赖海峰,曾用名赖海锋,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赖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赖海峰负担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于赖海峰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金融审判庭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赖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赖海峰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海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赖海峰户籍所在地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该法院前往四会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无财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在2019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赖海峰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赖海峰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赖海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19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云海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