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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3242号

张付华与杨志军、李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付华;杨志军;李雯雯;杨玉标;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3242号

原告:张付华,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安徽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军,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李雯雯,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杨玉标,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平(系杨玉标之妻),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张付华与被告杨志军、李雯雯、杨玉标、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利辛县公安局举报原告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付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莉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代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