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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4222号

罪犯胡小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222号罪犯胡小华,男,汉族,1979年2月1日生,初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0)仓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胡小华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6月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小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