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刑更197号罪犯党留档,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豫1623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党留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于2017年3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党留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党留档伙同党伟、党军民等人驾车到商水县邓城镇沙河南沿饮马台附近打电话实施诈骗,被告人党伟冒充河南省鹤壁市军分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秦建庄商谈地面硬化工程,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利诱秦建庄帮忙定购帐篷,秦建庄冒充党留档指示,将人民币50000元定金打入卡号为62×××88的建设银行账户,后将钱转移取走。案发后党留档家属退还赃款25000元,党伟的家属退还赃款2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党留档、党伟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党留档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罪犯党留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3次改造评审鉴定,均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党留档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报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张云龙及同监犯人王硕硕、范明河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党留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党留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孝勇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