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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22执119号

宜君县年年丰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年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君县年年丰果蔬专业合作社;年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2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年年丰果蔬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93610222MA6X63XRXF。

被执行人:年玉龙,男性,汉族,1990年0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君县年年丰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年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81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年玉龙名下有车辆一台,车牌号为陕A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年玉龙名下车辆陕AXXX**,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子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