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6执14512号之二

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恒安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恒安纳实业有限公司;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45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机荷高速立交北侧、松白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292365H。 法定代表人蔡应任。 被执行人深圳恒安纳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工业区新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71099N。 法定代表人林峰。

被执行人:林峰,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炎陵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恒安纳实业有限公司、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恒安纳实业有限公司、林峰应履行支付191258.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从被执行人林峰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9799.17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5251.17元、受理费人民币4498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款人民币5251.17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4498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6执14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藜

人民陪审员  曾见欢

人民陪审员  杨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