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086号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安居小区内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5068626。
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海,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涛,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梁,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姜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展建强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周吉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