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负责人:王晓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省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孝林,安徽省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曹皖芹,女,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小平、曹皖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小平、曹皖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对刘小平、曹皖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