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5年06月30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于年5月7日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向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款 24305元、案件受理费 32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 319 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为5917元,住房公积金为13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王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靳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与靳某某进行终本约谈后,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到位案件款18598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本案执行费319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本案到位标的18598元,未到位标的6027元。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后,再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向阳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终本约谈后,靳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204执恢38号20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连力
审判员 张梅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明旗
书记员 刘华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