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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761号

张向党、豆敬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向党;豆敬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向党,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豆敬坤,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向党与被执行人豆敬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豆敬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党于2019年3月4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焦保顺

审判员  查世杰

审判员  李福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