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向党,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豆敬坤,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向党与被执行人豆敬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豆敬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党于2019年3月4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6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焦保顺
审判员 查世杰
审判员 李福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