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执行字第604号之一

陈镜曜、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何清水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镜曜;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泉执行字第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镜曜,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何清水。 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公民,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王金展,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柯琼珍,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大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展。 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清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镜曜与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同为本院(2019)闽05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由该案处置。因本案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9)闽05执恢32号执行案件并案处置,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陈志煌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