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泉执行字第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镜曜,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何清水。 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公民,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王金展,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柯琼珍,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大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展。 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清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镜曜与被执行人福建祥鸿集团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祥鸿集团厦门凯鑫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同为本院(2019)闽05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由该案处置。因本案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19)闽05执恢32号执行案件并案处置,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陈志煌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