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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1024之1号

周广安与耿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广安;耿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1024之1号

原告:周广安,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耿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华英嘉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35410559。

负责人:崔凤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安诉被告耿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1725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书,将事故车辆鲁B2××××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耿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事故车辆鲁B2××××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耿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案事故车辆鲁B2××××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查封。

审判员  田秀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