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3民初415号原告连美丽。委托代理人崔向东,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被告姜水。
原告连美丽诉被告姜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连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连美丽负担。
审 判 长 许 庆
审 判 员 夏 天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