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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3民初415号

连美丽与姜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连美丽;姜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3民初415号原告连美丽。委托代理人崔向东,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被告姜水。

原告连美丽诉被告姜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连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连美丽负担。

审 判 长  许 庆

审 判 员  夏 天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