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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6502号之二

张航与石振东,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航;石振东;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502号之二

原告:张航,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何治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振东,男,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B栋6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9885G。法定代表人阳天凯。本院受理原告张航诉被告石振东、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