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29号
申请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辽宁路北侧世纪华阳5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4843P。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道北路86号A1-3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18464E。
法定代表人:李平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AZHZZ21Z0119Q000420W]。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