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潘玉山,男,1959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张耿欣,男,2000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玉山与被执行人张耿欣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张耿欣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耿欣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在银行、证券、工商、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三光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登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