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147号
申请人:郭之银,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袁学锋,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郭之银与被执行人袁学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4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信息,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43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史国庆
代理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