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刘响华,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陶年花,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柯勋,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刘响华申请陶年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彭民一初字第10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年花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响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彭民一初字第103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西
书记员孙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