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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恢64号

刘响华与陶年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响华;陶年花;柯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刘响华,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陶年花,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柯勋,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刘响华申请陶年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彭民一初字第10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年花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响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彭民一初字第103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西

书记员孙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