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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刑初235号

丘翊世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丘翊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3刑初23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翊世,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虑,广东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翊世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翊世及其辩护人王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4日4时30分许,唐某(因本案已判刑)因怀疑其女友盛某与他人保持情侣关系,遂打电话叫自己的姐夫汤某、表姐夫被告人丘翊世一起前往盛某租住的斗门区××镇××村××住宿609房查看情况。唐某用钥匙打开609房进入后,发现盛某和被害人徐某1躺在床上睡觉,随即与被告人丘翊世一起对徐某1用拳脚进行殴打,同时扇徐某1耳光数次,唐某还用手机砸徐某1的头部,致徐某1肋部、腰部受伤、眼角受伤。其后被告人丘翊世离开现场。唐某叫徐某1打电话叫其儿子徐某2到场,徐某2到场后见徐某1受伤随即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在该处的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徐某1左侧第11、右侧第5、6肋骨骨折;腰1-腰3双侧横突骨折,符合外力作用所致,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丘翊世于2018年12月1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丘翊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丘翊世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称其只扇了被害人几巴掌,没有对被害人拳打脚踢。

被告人丘翊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本案事出有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出示并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徐某1于2018年5月14日7时许报警称被人打伤,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侦查。(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8年5月14日扣押了唐某作案用的的手机。(3)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被告人丘翊世及唐某电话号码的开户资料及2018年5月14日唐某多次打电话给丘翊世和汤某。2、证人证言(1)证人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盛某2018年5月14日陈述:我现在一个人租住在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住宿609房。我和一名叫唐某的男子认识有大约两年半了,我们两人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有一年半了。2017年10月份,我和唐某办了一次喜酒,但是到了今年3月份我提出分手,但唐某不同意,一直在纠缠我。另外两年前我也认识了一个叫徐某1的男子,我和徐某1一直有联系,平时我会和徐某1一起吃东西、打麻将等。到了今年3月份许,我和徐某1的关系紧密起来,徐某1偶尔会去我的住处睡觉。2018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徐某1说他喝醉了酒,不想回家睡了,我就叫他过来我的住处睡,他同意了。到了2018年5月14日3时许,徐某1一个人来到西埔村文明路××住宿609房找我,我就和徐某1在床上睡觉了,到了5月14日4时30分许,唐某带了另外两名男子进入609房,这两名男子中有一个人是唐某的姐夫。另外一名是长得比较高的男子A唐某他们三个人进入房间内一句话也没有话说,很快唐某就和一同前来的男子A上前对徐某1的腰部、胸部拳打脚踢,他们两人往徐某1的腰部、胸部打了很多下,另外我还看到唐某殴打徐某1右眼的眼角。徐某1当时跪在地上任由他们打,我看见不对劲,我就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放在我自已的脖子上,我对唐某说:“你们再不停手,我就死在你面前。”唐某和男子A才停了下来,过了一会儿,唐某和男子A又上前轮流殴打徐某1,我看见唐某踢了一脚徐某1的肚子,唐某和男子A继续对徐某1拳打脚踢。他们打了一会儿就停了下来,当两人休息了一下后,接着唐某和男子A又上前轮流殴打徐某1。到了当天的4时50分许,唐某用手机对徐某1的身份证进行拍照。男子A很快就离去了现场。接着唐某叫徐某1打电话通知家人过来,后来徐某1就打电话通知他的小儿子徐某2到了现场,后来徐某2打电话110报警,警察过来带走唐某了。我听唐某说,男子A是唐某表姐的前夫,其他情形我不清楚。唐某的姐夫没有动手打徐某1。2018年5月14日23时陈述:我在湖南老家和一个叫李龙的男子于2014年结了婚,但一直到现在我还没有和李龙离婚,在婚姻生效期间,我和唐某就认识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我在今年3月提出分手,但是没有成功。案发当日唐某和一名长得较高的男子都上前对徐某1拳打脚踢。2019年1月4日14时陈述:2018年5月14日3时许,我和徐某1在××住宿609睡觉,当天4时30分许,唐某带了他的表姐夫进入我分房间,他们二话不说,很快唐某就上前打了徐某1的眼角,接着唐某对徐某1的身体拳打脚踢,很快唐某的表姐夫也上前对徐某1拳打脚踢,这时我看到唐某的姐夫也到场了。接着唐某往徐某1的腰部踢了好几下,另外他表姐夫也往徐某1的腰部踢了大约两下。我看事情不对拿了菜刀出来放在自己的脖子上,对唐某说你们再不停手我就死给你看。这时唐某的表姐夫上前打了我一巴掌,我就放下菜刀,接着唐某的表姐夫很快就离开了现场。唐某又对着徐某1拳打脚踢了一顿。接着唐某叫徐某1打电话通知家人过来。唐某的表姐夫有用拳头殴打徐某1(哪个部位记不起来),还有用脚踢徐某1的腰部两下。因为事情发生有好几个月了,我有些东西记不起来。唐某殴打徐某1的时候他表姐夫没有劝架。盛某可以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唐某,参与殴打徐某1的丘翊世,唐某的姐夫汤某。(2)证人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汤某2018年5月14日22时许陈述:案发当日唐某和他表姐夫(经辨认为丘翊世)在××住宿609房对一名男子用拳脚进行殴打。丘翊世用拳头打和用脚踢徐某1的腹部。2018年5月14日4时30分许我接到小舅子唐某的电话说女朋友跟别人睡觉,让我去帮他抓奸,我就开车从香洲赶到斗门井岸镇西埔村××住宿楼下,发现唐某和他的表姐夫已经在那里等我,我就跟唐某说有话慢慢说不要冲动,可是唐某和他表姐夫直接冲上楼了,他们上去7分钟后我也上去了,看到唐某和他表姐夫正在殴打一名陌生男子,他们一起用拳头殴打该男子的头部、腹部,扇那名男子耳光,还用脚踢男子的腹部和肋下,他们打了一会后,唐某就用手机拍了那名男子的身份证照片,唐某拍完照后又继续和他表姐夫轮流殴打该男子。后来唐某的表姐夫就离开了,那名男子通知他儿子过来,他儿子过来后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该男子右侧太阳穴位置流血了,表情很痛苦。当时他们二人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扇耳光,一共打了约10分钟左右,但是唐某拍完照后又冲上去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累了就没有再打了,然后唐某和他的表姐夫就冲上去踢那名男子,他们就这样轮着打,轮着踢那名男子大约两个回合。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陈述:案发当日我和小舅子唐某、他表姐夫一起到港湾公寓楼下,我跟唐某说不要冲动,有话慢慢说,但是他没有听我的话,他和他表姐夫冲上楼了,过了大约五分钟后我也上去,我一进门就看到唐某和他表姐夫正在殴打一名陌生男子,唐某和他表姐夫用拳头打那名男子的腹部,还用脚踢那名男子的腹部和肋下等部位,其中唐某还扇那名男子的耳光。他们打了一会后,唐某就拿出手机拍那名男子的身份证,之后唐某又用拳头打那名男子的腰部。那名男子想离开,我说你不要走,等说清楚再走,接着唐某的表姐夫就先行离去,过了一会唐某叫那名陌生男子打电话通知他儿子过来,之后他儿子过来报警了。唐某的表姐夫有用拳头殴打、用脚踢那名男子的腹部,但是只踢了一两下,总的来说唐某打的比较多。时间过了很久,我很多细节想不起来了。我没有看到唐某表姐夫劝架。案发后我听说唐某的表姐夫叫丘翊世。汤某可以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唐某,唐某的表姐夫丘翊世。(3)证人徐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徐某22018年5月19日16时许陈述:案发当日接到徐某1的电话称被人殴打。赶到现场看到两名男子。2018年5月14日6时许,我父亲徐某1打电话给我说在西埔村××住宿609房被人打伤,我听完后赶去该处,看到我父亲撑着腰,两名男子站在床头和门口,我上前扶起我父亲,门口的男子不让我们离去,他对我说,你父亲跑到我女朋友家来了,你看怎么解决,接着我们就吵了几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没有在现场看到有人打我父亲。徐某2可以辨认出在案发现场出现的男子汤某、唐某。3、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徐某12018年5月14日13时许陈述:我和一名叫盛某的女子认识两年多,2018年3月我们确定了男女关系,有时我会去盛某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镇××村××住宿609房吃饭睡觉,我知道盛某已经结婚,并且目前还和一名叫唐某的男子住在一起。2018年5月13日23时许,我在外面跟朋友喝了酒不想回家睡了,然后我就到盛某那里睡下了。5月14日4时许,盛某的男朋友唐某回来了,同时还有他的姐夫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当时唐某看到我和盛某睡在一起,就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冲上来打我。唐某和那名男子对我拳打脚踢,用拳头打、扇耳光,还用脚踢我的腹部和肋下,唐某和他姐夫还给我拍照,给我的身份证拍照。这时那名男子离开。唐某叫我给我儿子打电话过来协商,我儿子来到后就报警了。唐某和那名不认识的男子是一起打我的,他们两个人一起用拳头打我,用手扇我耳光,还用脚一起踢我的腹部和肋下。打了我很多下。唐某有用手机砸我的太阳穴位置,导致我右侧太阳穴受伤流血。2018年12月20日20时许陈述:2018年5月14日4时许,唐某打开港湾公寓609房的房门,还有一名偏瘦的男子跟他一起进入房内,唐某和那名男子二话不说,冲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我被打翻在地,然后唐某和那名男子用拳头打我的胸部、肋下、腹部、腰部等部位,唐某和那名男子脚踢我的上述位置,打了大约10分钟,后来唐某的姐夫汤某也来到现场。盛某见不对劲了,就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说,你们再打我就死给你们看。接着他们就停下来没有再打我了。这时那名身材较瘦的男子就冲过来夺下盛某的菜刀,打了她两个耳光。过了几分钟,唐某用手机打我的眼角,又和那名男子冲上来对我的腹部。胸部、肋下等部位拳打脚踢,他们两个人还用手扇我的耳光。他们两人打了五分钟才停下来,后来打我的偏瘦的男子先行离开了现场,我想离开,汤某不让我走,过了一个半小时后我儿子徐某2就来了。现场没有人劝架,那名身材偏瘦的男子对我拳打脚踢,殴打我的胸部、肋下、腰部、屁股、大腿等部位,扇了我耳光五次。徐某1可以辨认出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唐某、丘翊世,唐某的姐夫汤某,可以辨认出殴打自己的身材较瘦的男子就是丘翊世。4、同案犯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唐某2018年5月14日12时许供述: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口头传唤至新青派出所调查情况。2018年5月14日凌晨4时30分,我去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住宿609房的出租房时发现我的女朋友盛某在和一名陌生男子躺在床上偷情,我当时很生气,就冲上去打了那名男子,我就用拳头打了他肚子、肋下大约7、8拳,踢了他肚子7、8脚,然后我就停下不打了,后来我就叫他打电话通知他的家人过来,想让他把这事说清楚,他就打电话叫他儿子过来了,他儿子过来后,就说我和盛某玩“仙人跳”骗他老爸,然后,他就报警了,大约在2018年5月14日8时左右,我就被带来派出所协助调查了。我当时没有持工具。我和盛某目前是同居关系,还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已经摆酒了,过一段时间准备结婚。我殴打的男子叫徐某1,湖南人,对方也有还手,我右手和右脚有轻微擦伤。对方腹部和肋下应该被我打伤了。2018年5月14日19时许供述,供述除自己外还有其表姐夫丘翊世加入殴打,二人一起用拳脚殴打徐某1的腹部,还有扇徐某1耳光。2018年5月14日4时30分,我觉得我的女朋友盛某出轨了,我就叫了我的姐夫汤某和我的表姐夫丘翊世去到斗门区××镇××村××公寓××房(我女朋友盛某租住的)抓奸。我们到了609房时,我就用钥匙打开了609房,发现她和一名男子睡在床上,他们当时都没有穿衣服,我就让他们穿上衣服,然后我就很生气,就冲过去打这名男子,这时我的表姐夫丘翊世也冲上来帮我一起打这名男子,我们用拳头打这名男子的腹部和肋下,还有用手扇他耳光,他被我们打倒在地后,我和我表姐夫丘翊世就用脚一起踢这名男子的腹部和肋骨多下,当时很生气,所以具体打了多少拳,踢了多少脚我记不清楚了,后来盛某见我们打的很凶,就拿了把刀出来,就要砍我,但是她就是在空中挥舞了几下,然后我表姐夫就推了她一下,她就撞在了墙上,我就冲过去把她手里的刀拿下来了。然后我们就停手不打了,后来我就让他给他儿子打电话,叫他儿子过来协商此事,他儿子到了以后,就报警了,然后我就被带至新青派出所调查了。我姐夫汤某没有打人。2018年5月21日10时许供述:案发当日我打电话叫我姐夫汤某、表姐夫丘翊世一起去盛某处抓奸。我看到她和另一名男子在一起后很生气,叫他们穿上衣服,用手机拍了他们的照片(意思是想拿给女朋友妈妈看,没有要敲诈的意思),冲过去用拳头打那名男子的肚子和肋下,打了几拳后,我用脚踢了几下男子的腹部和肋下,我的表姐夫丘翊世就用手扇了男子几巴掌,我打了几圈后盛某拿刀出来说要砍我,但是没有砍下来,我们就停手了。汤某没有殴打,丘翊世扇了那名男子两巴掌。我没有用手机打徐某1的头部,应该是他自己撞到柜子角造成的。2018年5月30日14时许供述:我当时打电话叫汤某和丘翊世的时候没想着要动手打人,只是想去捉奸。盛某目前还是已婚,但她承诺6月会跟老公离婚然后跟我结婚。丘翊世有动手扇徐某1两巴掌,我没有看到他动手或者脚踢徐某1的腹部和肋下。2018年12月25日9时许在供述:我因为生气在床边和那名男子互相殴打,由于我的情绪特别激动,我就用脚踹了该男子,那名男子就倒在床边,我还继续对他的腹部进行拳打脚踢,这时丘翊世也很生气,上来扇了男子两巴掌,但是他有没有动手打该男子我就没看到了,后来盛某拿了刀出来要砍我,被丘翊世拦下了。我们才停手。我没有留意到丘翊世是否打了该男子,但是我看到他扇了该男子两巴掌。唐某可以对其殴打他人的地点斗门区井岸镇西埔××住宿609房进行辨认。唐某可以辨认出参与殴打他人的丘翊世。5、被告人丘翊世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丘翊世2018年12月12日16时许供述:2018年5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的老婆在外面跟别人偷情,叫我一起去捉奸。我同意了。我就从斗门区白藤头来到斗门区××镇××村××公寓楼下。在楼下看见了唐某和他的姐夫汤某。我们三人(我、唐某、汤某)上到港湾公寓609房。唐某用钥匙打开房门,看到唐某的老婆和一名男子光着身子躺在床上,唐某就冲进去了,用自己的手机击打这名中年男子的额头。这名中年男子的额头流血了。这时唐某老婆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我看势头不对,连忙推开唐某的老婆,接着就打了一下唐某的老婆的头部,唐某老婆就放下菜刀。很快,唐某姐夫汤某也来到现场,接着我看到唐某就用拳头殴打这名男子,这名男子倒在地上后,唐某还用脚踢这名男子的背部和肋下。后来我不想理这件事了就离开了。我没有殴打中年男子。2018年12月19日9时许供述:唐某用钥匙打开房门,看到唐某老婆和一名男子光身子躺在床上,唐某就冲进去用手机打到这名男子头部,男子额头流血,唐某和男子就在床上扭打起来。我看到男子额头流血了,就叫唐某不要打得太狠。而我和汤某站在门的位置,没有参与殴打。这时。唐某的老婆说要砍了唐某。我看见势头不对,就打了一下唐某老婆,将菜刀拦了下来。此时,我看见男子被唐某打倒在地上了,唐某继续用拳脚殴打男子的背部和肋下等部位。汤某握起拳头准备也要参与殴打,被我抱住了。后来,我不想再理这件事了,我就离去了。唐某和汤某就还留在了原地,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了。唐某叫我一起去捉奸,是因为他怕一人的力量不够,我去可以帮他教训教训那个奸夫。我没有殴打那名中年男子。我印象中没有碰过那名男子。我也没有用手扇男子巴掌。我只打了一下唐某的老婆,因为她拿菜刀出来,所以我推开她。汤某也没有动手,他准备动手时被我拦住了。2018年12月27日10时许供述:我印象中没有殴打被害人,唐某进去打该男子的时候,我在一旁有骂该男子,他也有对唐某反抗,后来唐某老婆拿出菜刀要砍他,我打了他老婆一下把刀夺了下来。此时唐某对该男子腹部继续拳打脚踢。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2019年3月4日15时许供述:我当时是用手推了徐某1的肩膀,用手扇了他两巴掌,骂了他几句,他当时是站着的,他没有反抗,当时唐某已经把他的头打破了,后来唐某再动手时我就没有参与进来了。丘翊世可以辨认出同案人唐某。可以辨认出案发地点斗门区井岸西埔村港湾公寓609房6、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1左侧第11、右侧第5、6肋骨骨折;腰1-腰3双侧横突骨折,符合外力作用所致,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上述鉴定结果已通知丘翊世。7、现场勘查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斗门区××镇××村××住宿609房的具体位置和环境概况。8、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证实:审讯被告人丘翊世的情况。9、其他材料(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丘翊世于2018年12月1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户籍材料、人员基本信息全国违法认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资料、指纹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丘翊世的身份信息。(3)刑事判决书证实: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针对被告人丘翊世称其没有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丘翊世承认在案发当天和唐某到××住宿609房,见到徐某1和盛某在屋内,看到唐某上前对徐某1进行殴打。侦查阶段辩解自己没有动手殴打徐某1,只是打了盛某一巴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承认自己有扇徐某1两耳光,但是没有用拳脚对徐某1进行殴打。被告人丘翊世的供述前后不一致,稳定性差,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也有较大矛盾。同案犯唐某在2018年5月14日19时许的供述中提到除自己外还有其表姐夫丘翊世加入殴打徐某1,二人一起用拳脚殴打徐某1的腹部,还有扇徐某1耳光。其承认二人用拳头打徐某1的腹部和肋下,还有用手扇他耳光,徐某1被打倒在地后,二人就用脚一起踢这名男子的腹部和肋骨多下。同案犯唐某前后供述不一致,从供述丘翊世参与拳脚殴打到只扇了徐某1耳光到最后一次供述称记不清楚。虽然其后期对丘翊世殴打的徐某1的情形供述为仅打了耳光、记不清楚等,但其5月14日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被害人徐某1明确指认丘翊世和唐某二人均有用拳头殴打和用脚踢自己的腹部和肋下,并且持续时间较久;证人盛某、汤某的证言也可以证实,丘翊世是和唐某一起用拳脚殴打徐某1的,二人均有动手,不存在劝架或者是仅仅扇耳光的情况。被害人徐某1、证人盛某的陈述较为稳定,其二人和丘翊世之间并无矛盾,而汤某作为唐某的姐夫,和丘翊世也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客观性较高。该三人的陈述和唐某5月14日的供述内容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三人均对被告人丘翊世进行了辨认,鉴定意见证实徐某1的伤情已达轻伤一级,此外,还有证人徐某2的陈述、通话记录、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丘翊世伙同唐某故意伤害徐某1致其轻伤一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翊世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两点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参与,与同案人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徐某1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此外,被告人丘翊世虽然没有坦白的主要犯罪事实,但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丘翊世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丘翊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雪辉

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

人民陪审员  曾金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筱霖附:裁判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