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系该协会理事长。
被执行人:秭归县星光娱乐俱乐部,住,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建平五路**业执照注册号420527000036286。
负责人:李堯,系该娱乐会所投资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秭归县星光娱乐俱乐部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9年5月28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3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5元。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指定由秭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星光娱乐俱乐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3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5元。
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秭归县星光娱乐俱乐部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星光娱乐俱乐部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秭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