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汉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纺织路塘基头村北侧塘表之二(北边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351229034A。
被执行人:夏耀新,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汉水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耀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夏耀新应支付货款3528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汉水源商贸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41元。因被执行人夏耀新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汉水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本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夏耀新名下的粤H×××××号牌车辆,因该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查扣,故该车辆无法进行处置。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志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