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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8执1099号

南昌永庚实业有限公司、曹达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南昌永庚实业有限公司;曹达胜;曹黑萍;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28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永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028号A栋2单元10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达胜,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曹黑萍,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新妙湖大道以东温州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达胜,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南昌永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达胜、曹黑萍、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土地、公积金等方式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已被抵押和查封,暂时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在被执行人单位及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均未果。2019年3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25日,本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南昌永庚实业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217.64万元,应由被执行人曹达胜、曹黑萍、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友 冬

审判员 曹 东 升

审判员 王 全 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