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4234号
原告:南通中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孙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旺,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敏,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凯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志杰,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中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凯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南通中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