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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536号

梁志勇、许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志勇;许志华;陈雄飞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536号

申请执行人:梁志勇,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许志华,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陈雄飞,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图强路凤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志勇与被执行人许志华、陈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许志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4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予申请执行人梁志勇;

二、被执行人陈雄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13000元),由两被执行人连带负担。对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13000元受理费,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付还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另收退;对未预交的13000元受理费,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3059666.67元。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许志华、陈雄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2019年6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志华、陈雄飞的财产信息,查明本院另案正在处理陈雄飞持有xx集团有限公司xx股权,本案可参与分配。许志华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路x巷x号房产正由佛山市xx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查明陈雄飞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路中xx园xx座地下车库xx号车位、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路xx花园|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路xx花园xx居xx座x号、x号车库以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路xx花园x期xx居x座首x层均已办理抵押登记并被多个法院多个案件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理并可参与分配。 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许志华、陈雄飞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