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11228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原告黄艳芳与被告曹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11228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106民初1122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11-14行“原告黄艳芳与被告曹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黄艳芳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补正为“原告黄艳芳与被告曹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黄艳芳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判员 祝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锦雯
书记员李婧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