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272号罪犯李德争,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皖122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德争与同案犯违法所得人民币17121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德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德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结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