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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1521号

白淑兰、郭元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白淑兰;郭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白淑兰,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刘桂兰,女,194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住址同上。;杨超凡,男,199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郭元元,女,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埇桥区祁县。。 本院在执行白淑兰、刘桂兰、杨超凡与郭元元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