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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执5号

程建力、温二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建力;温二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5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温二民,男,194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程建力与温二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17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2400元。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温二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温二民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温二民财产调查情况是:(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查到存款、车辆、投资信息;(2)通过向汝南县房屋管理所查询也无查到被执行人温二民的房产信息;(3)申请执行人程建力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程建力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为给付金钱债权案件,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温二民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程建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建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享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