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马琴,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马一霖,女,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武彦梅,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马琴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字第25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一霖、武彦梅搬离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向原告马琴返还上址房屋,并向申请人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178,00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人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