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204执407号杨保财、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保财与被执行人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保财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杨保财支付租金2612.5元,并承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712.5元。现被执行人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西安丰硕药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