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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31民初95号

陈洪宁与杨星虎,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洪宁;杨星虎;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31民初95号

申请人:陈洪宁,男,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阳,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陈洪宁与被申请人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星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洪宁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XXX0101账户中的5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洪宁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陈洪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合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开户的账号(XXXXXXXXXXX0101中的5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岗 峰                                                       二〇一九年 四月十六日 (院印)     

书记员 董 丽 萍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