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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民初2483号

王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12民初2483号

原告:王某,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

被告:张某甲,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告:张某乙,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告:郑某,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邢高磊代

书记员  房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