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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31执7号

薛海全与左小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海全;左小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31执7号 申请执行人薛海全,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0日,现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商住楼,个体经营户。 被执行人左小操,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4日,住陕西省宜川县。 申请执行人薛海全与被执行人左小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3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左小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471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查明: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此查询结果无异议。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等措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左小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631执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宏 章

审 判 员 王 晓 清

审 判 员 朋 礼 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宗 浩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