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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执438号之一

莫孙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莫孙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执438号之一

被执行人:莫孙岸,男,汉族,1991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受理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交执行莫孙岸罚金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莫孙岸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莫孙岸没有履行该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信息系统、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莫孙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至今未收到回复。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莫孙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莫孙岸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莫孙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姜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