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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执7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龚进芳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龚进芳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之二。

被执行人:龚进芳,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龚进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78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龚进芳应偿还透支款本金23808.36元、利息3629.42元及违约金1533.22元(以裁判文书为准)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于2019年6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龚进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781执7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区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