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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6371号

637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6371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27567。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元,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龙,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被告黄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龙向南京银行返还借款本金77571.6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882.10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6月25日为322.81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757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6月25日为75.15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8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龙负担。事实和理由:借款人系黄龙,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用途家具,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90‰即年利率11.88%,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等内容。黄龙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南京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凭证、贷款信息明细等证据在卷证实,黄龙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南京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黄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571.66元、期内欠息2882.10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6月25日为322.81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757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6月25日为75.15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8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为890元、保全费812元,二项合计1702元,由黄龙负担。此款已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黄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