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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民初631号

宋善勇与张元占、宋体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善勇;张元占;宋体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631号

原告:宋善勇,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陶然,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元占,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宋体坤,男,1988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航空港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断陈州办事处牛营社区****。

负责人:李华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洛洛,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豫粮大厦**及东配楼**

负责人:贾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海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梦琪、陈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善勇诉被告张元占、宋体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善勇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善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6.5元,由原告宋善勇负担。

审判员 余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