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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执11号

马婵凤与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婵凤;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6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马婵凤,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强,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78499-0,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城团结北路广东街。

法定代表人:马财茂,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51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婵凤与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婵凤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婵凤申请撤回执行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马婵凤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琼96执11号申请执行人马婵凤与被执行人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杰

审 判 员  姜国强

审 判 员  林中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明丽

书 记 员  许 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