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28号罪犯赵勇,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71080元。
被告人赵勇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蚌刑终字第00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