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杨咸杰,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与被执行人杨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03执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轲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