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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执899号

李云龙与杨咸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云龙;杨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杨咸杰,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龙与被执行人杨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03执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轲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