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905号罪犯李香荣,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2003)阜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香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被告人李香荣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3日作出(2003)皖刑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05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香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香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香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香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