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97号之二
申请人:杨成伟,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李鑫,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杨成伟申请执行李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已采取临空措施,暂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有股票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冻结,但暂时无处置。其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03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万俊华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